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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设厅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

     3月8日,山西省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的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已经产生和正在形成的文件、图纸材料,和其他城建档案一样,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进行小城镇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维修及抗灾救灾的必要条件和决策依据。建立健全小城镇建设档案,不仅是当前工作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小城镇建设发展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要求:

     一、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履行自已的管理职责。

     目前,我省小城镇建设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时机,主动介入。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小城镇建设档案属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范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能。近期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市小城镇建设建档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清目前小城镇,特别是列入国家、省试点镇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编制本市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保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有序、协调发展。

     二、 关于小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范围及移交程序

     小城镇档案的管理重点应包括各类乡镇规划档案、乡镇建设工程档案、乡镇房屋管理档案及综合档案四大类。

     1、 各类乡镇规划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在规划工作结束三个月内向县(市)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其中建制镇的规划档案、资料还需向所在市(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2、 乡镇建设工程类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收集、整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移交,其中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档案,应于立卷5年后移交县(市)城建档案机构保存。

     3、乡镇房屋管理档案:由乡镇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按年度向县(市)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4、综合类: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其中具有本乡镇特色的规划建设方面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资料,还应向县(市)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三、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要加强业务指导,主动为小城镇建设服务,帮助试点城镇做好建设档案的建档工作。

     管理好小城镇建设档案,并主动为小城镇建设服务是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当前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一是要对馆藏小城镇建设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为各地正在进行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提供翔实、有效的决策依据;二是要主动了解小城镇建设中所需资料,并积极与国内小城镇建设先进省市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为小城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超前发展提供参考;三是要指导试点城镇和重点镇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整章建制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小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

1、 乡镇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对小城镇规划、建设、发展的参考借鉴作用较大、开发利用效果明显,是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重点,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必须依法做好对此类档案的管理。

     四、各小城镇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按《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各小城镇应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结合我省实际,各小城镇要确定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山西省城建档案馆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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