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问: 请问销毁会计档案需要哪些具体程序,鉴定小组是由哪些人员
组成的?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有明确的规定,
即;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
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
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
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
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
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同时在第第11条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
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
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
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
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
毁。(zh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