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有同志问,档案馆、档案室保存的建国后档案中,有些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这些档案如何解密?
答: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的档案,统称为涉密档案。对涉密档案的解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来进行。有关涉密档案解密的规定有:1990年9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10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1年9月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涉密档案的解密分两种情况:(一)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具体做法是: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
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以文书形式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可根据档案
开放和控制使用的范围,确定其是开放利用还是控制使用。(二)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档案馆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解密。对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涉密档案,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保存在各机关、单位档案室的1991年1月1日
前形成
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
无论是档案馆还是档案室,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做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档案,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字样。(王彩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