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2001年度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档案系例的实际,现就2001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晋职改办[1993〕53号文件的要求和分工做好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全省高级和省直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拟在2001年第四季度进行,报送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1年第三季度;地点:太原市朝阳街222号省档案局职改办;电话:43739960
三、申报的基本条件
l、中、初级任职条件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任职时间实算)。
2、事业单位申报高、中级职务,须有岗位职数空额指标(企业化管理的除外)。
3、申报高、中级职务者,须参加1998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或省人事厅组织的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148号文件规定的兔试条件。
4、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任馆员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馆员任职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具有代表性专业论文3篇以上;(论文每篇不得少于2000字;同期同一刊物发表两篇或多篇文章,只算一篇3本专业获奖论文、经验交流材料需经正式报刊发表)或专业论著一部以上。
(2)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工作和学术研究,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5、凡不具备《条例》规定的学历者申报晋升副研究馆员资格,必须符合相应的破格条件(见附件一),并附专题破格晋升报告材料。
6、申报研究馆员职务资格者,根据国家档案局[2001]11号文件精神规定,经省人事厅批准,向国家档案局推荐有关申报材料。
7、对于机构改革中从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按照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申报材料内容
1、市(地),省直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岗位职数空额指标函。
2、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五份,中级一式四份,初级一式三份);(贴一寸照片)。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份(考核等次须称职以上)。
4、工作总结(业务自传),重点写明本人任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须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5、申报中、高级职务者,须有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在有效期内)。
6、申报高级职务者的论文,论著(任现职以来)原件,并附复印件。
7、《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律打印用A4复印纸,申报高级职务的一式25份,申报中、初级职务的一式20份),并加盖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8、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时附原件。有关证件包括: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科技成果证书、档案专业培训证书,有效外语合格证书等,所有复印件一律用A4纸,须加盖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
9、申报中、初级职务者须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10、具有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一年后,经考核胜任工作,根据《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可申请转评同级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需填写清楚、其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三年之内不准参加评审,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的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栏内写明论文发表时间、字数、刊物名称。
3、报送的评审材料请附目录。
附件一:档案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副研究馆员的破格条件
附件二:《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山西省档案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副研究馆员的破格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副研究馆员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专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中专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
二、任现职以来,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之两项:
1、获得省档案学会优秀成果奖或跨世纪档案人才工程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地市级专业奖项主要贡献者(此项只限于市、地、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2、在国家级公开出版的学术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报刊至少1篇)。
3、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一部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省(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参与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由本人编撰的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文件,资料汇编20万字以上(内部发行60万字)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