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
培训和上岗资格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上岗资格证的管理,使档案工作人员真正具备专业知识,确保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以及各级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和上岗资格证颁发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接受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并配合省人事厅对全省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进行评估。
市(地)档案局成立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市(地)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上岗资格证领发工作。
省专业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省档案局做好本系统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和上岗资格证领发工作。
第四条
市(地)档案局、省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对本市(地)、本系统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附表1),做出上岗培训计划,在三年内完成现有档案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上岗资格证颁发工作。登记册和计划应当送省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
上岗培训班的举办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省档案局负责对省直机关、团体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
(二)市(地)档案局负责对本市(地)和所属各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可举办上岗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档案法规知识培训班,和省局联办计算机与档案管理软件培训班。
(三)经省档案局批准,档案工作人员较多的、具备办班条件的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和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企业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可以联办或单独举办上岗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档案法规知识培训班,与省局联办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培训班。
经所在市(地)档案局同意和省档案局批准,具备办班条件的县级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可以联办或单独举办上岗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档案法规知识培训班。
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县级档案局、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申请联办或单独举办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应向省档案局提交办班管理机构、兼职教师名单、培训计划和场所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培训、考试的报名工作同步进行,分别由省档案局、市(地)档案局及经批准办班的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和县级档案局负责。
第六条
档案法规知识、档案工作基础知识的考试和评卷工作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考试每年两次,分别于六月中旬第二周星期四和十月下旬第二周星期四进行。
(二)考点场所由主办上岗培训班的市(地)档案局、县级档案局、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和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确定并经省档案局认可。每个考点设考场若干,每个考场参考人员不得超过三十人。
(三)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培训教师不得参与对直接授课者的监考工作。
(四)不符合免试条件者,未经过上岗培训,不得参加考试。举办上岗培训班的市(地)档案局、县级档案局、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和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应当在考试之前二日派二至三人,持介绍信和参加考试人员名册一式二份(附表2)到省档案局领取试卷。领取试卷人员及派出单位对试卷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五)考试时试题(卷)袋要当场拆封,考试结束后,试卷要按考场当场封装加密,派专人于次日送达省档案局,由省档案局统一评卷。
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档案管理软件的考试,在各培训班结束后分别进行。
第七条
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的颁发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的印制、颁发,由省档案局负责。
(二)市(地区)档案局,经批准举办上岗培训班的县级档案局、省专业主管机构、专业档案馆和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免试证明等进行初审,将合格者造具名册一式二份(附表3),送省档案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省档案局填制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加盖“山西省档案局”印章。初审、复审不合格者,待成绩合格或备齐免试手续后,再颁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每两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市(地)、县(市、区)档案局应将注册的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注册登记表(附表4)收集齐全,由市(地)档案局汇总,送省档案局复审、注册。
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将本系统、本企业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注册登记表收集齐全,填写注册内容,直接送省档案局审验注册。
(二)市(地区)档案局、省专业主管机关、专业档案馆和省属大型企业档案机构到省档案局为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注册,应当同时提交山西省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注册花名表一式二份(附表5)。
(三)填写注册记录和注册花名表应当实事求是,两者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审验时,如发现弄虚作假,不予注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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