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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字〔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和出售等改革过程中,档案如何处置;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对于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因此,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十分重要。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档案局反映。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8年3月5日
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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