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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者档案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体改办,现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 档案管理 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处罚修改 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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